共有商标指的是共有的商标权,是数个主体对同一个商标共同所享有的商标权。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的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个商标,共同享有以及行使商标权。这是多人申请同一商标时共同做出的妥协。当共有商标权发生了商标权转让、商标权许可以及商标权质押等行为的时候,必须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另签署其他约定。
以上可知额共有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人的不同,共有商标不属于集体商标,而且集体商标和共有商标还有很多不同的地方。(1)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2)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并受到公众的监督;(3)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4)当集体商标遭遇商标侵权时,其损失赔偿应该包括所有的集体组织成员所程受的损失;(5)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同理新成员加入即享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
注期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注册事项的变更要经过申请、审查、核准、发给相应证明和公告等一系列程序。
注册人在办理变更手续时,除了要向商标局交送变更申请书,还应交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对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未交送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补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使注册人名义改变的,也应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手续。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一般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公布,因此,不需交送变更证明,只要在申请时加以说明即可。
为了避免因原企业名称无效而使商标失去效力,同时也为了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商标注册人的联系,使有关书件准时送达,《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变更注册人名义和地址作了“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的规定。未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申请变更名义或地址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
对手续齐备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发给相应的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
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还规定了申请阶段的变更程序,即“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有关变更程序与商标注册后的变更程序基本相同。但这里明确了代理人的变更,规定了删减商品也适用变更程序,这和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是不同的。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