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欧洲专利,有两种途径可以申请进入,第一种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第二种方法为PCT途径。
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办理以下手续:
1.如果Euro-PCT申请的国际公布语言非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之一的,必须提交申请文件的译文;
2.必须指明作为审查基础的文本;
3.必须缴纳申请费,包括超页的附加费;
4.必须缴纳指定费(包括延伸费)。缴纳指定费的期限是优先权日起31个月或国际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以后到期为准。通常情况下,优先权日起31个月届满日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之后。因此,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在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缴纳指定费(包括延伸费);
5.如果需要作出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必须缴纳检索费;
6.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的期限已经届满,必须提交实审请求并缴纳实审费。如果提前进入欧洲地区阶段,进入时同际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的期限已经届满,则指定费(延伸费)可以等到优先权日起31个月时缴纳,但是实审费必须在进入时就缴纳;
7.必须缴纳维持费,如果办理进入手续的时间已在国际申请之日起算第3年及以后;
8.必要时,提交展会证明(有展会公开的情形),这种情形不多见。
由于PCT国际局在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届满前发送给作为指定局/选定局的欧洲专利局国际申请副本和检索报告(包括书面意见),以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及附件(如果有的话),如果有根据PCT第19条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国际局也将修改文件及申请人的意见传送给欧洲专利局,因此申请人不需要自己提交这些文件。
如果申请未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期限内满足所有最低要求,其后果取决于哪项要求未被满足。在1-7的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申请被视为撤回。因不满足上述最低要求而丧失的权利可以恢复,但是仅限于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使其申请满足上述最低要求。如果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满足最低要求,则丧失的权利不可恢复。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