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如果继续沿用之前的办法,无论是发明、实用还是外观均会收到《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如下:
具体官方原因如下:
申请人于2018年X月X日提出专利权转让变更的同时,以错填为理由要求对发明人进行变更。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当事人不得协商改变真实发明人的客观事实。
如果当事人再次提出发明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发明人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变更后发明人对关键技术特征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确凿证据和对发明过程的客观记录。
基于我的经验,这招目的其实是在打击用于“专利评优”的倒卖行为,因为:
1)教师、医生等无法通过购买专利,继续评优、评职称等工作;
2)学生也无法通过通过购买专利,继续评优、保研称等行为。
但是,对企业之间的专利交易、基于专利交易的项目申报、高企认定等不受影响
如何应对新规,顺利完成发明人的变更?
当然,还是有办法滴:
1、明确变更策略
如果申请人、发明人都需要变更,请按照逻辑逐一进行变更
2、详尽准备材料
①注明变更原因;
②承诺“变更请求中所主张的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有不实之处,请求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等;
③由变更前全体申请人,变更前及变更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盖章。
3、与审查员积极沟通
重要说明:需要重点阐述“新增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的创造性贡献!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