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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属应该如何认定?

发布网站:转载     发布日期: 2020-09-09 13:39:34     

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每次都会成为新闻的焦点。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员工离职后,发明专利权属应该如何认定?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公司还是个人?……

今天,带大家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来探讨专利权属问题。

关于权利专属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其权利归属的认定是专利侵权案例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尤以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争议为重。在职务发明权属认定案例中,实际上是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二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成果。

案例一

安徽某公司被专利权人刘指控其侵犯一种传送装置专利,刘某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以及缴纳年费的收据,法院同时对侵权产品采取拍照等调查取证措施。刘某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0万元。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该安徽某公司委托后,对被诉侵权产品与被涉嫌侵犯专利进行了对比,发现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两者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乍一看,某公司必败无疑。但随后了解到专利权人刘某曾任某公司研发部门的负责人、售后技术负责人,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同时,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某公司应客户对产品的改进要求,由刘某负责研究开发的。

本案·焦点

涉案专利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华泰评析

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何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二至五发明创造包括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因此在本案中,刘某与公司原来有劳动关系且持有的一种传送装置专利实际上是在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应该属于公司享有的职务发明。就该实用新型而言,公司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案例二

被告郭某诉称其于2016年8月从HH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时到被告北京HHFZ公司帮忙,负责销售工作且没有与北京HHFZ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其通过业余时间检索相关专利技术文件产生了发明并申请新型烘干装置专利想法,其向公司进行说明,公司表示愿意合作并承担所有的专利费用。在专利成功申请后,原告发现申请人为被告,其认为公司才是专利权人。但被告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为自己。

本案·焦点

在原告与被告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涉案专利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被告是否为专利权人?

华泰评析

本案被告郭某就该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与北京HHFZ公司产生纠纷。本案中被告主张:第一,自己是专利发明人,应享有专利权;第二,被告与北京HHFZ公司无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职务发明是否成就的标准是: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合同有无约定,并无其他。那么在此标准之下,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该新型烘干装置专利可以认定为职务发明。因此,于本案而言,该专利的申请人为北京HHFZ公司是合理的。

案例三

2017年1月-2018年12月,左某受聘于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一项新型传动装置的研发。研发所需要的资金、设备、技术、图书资料等,都是由公司负责提供或者联系。通过左某一年多的不懈努力,终于完成了该项发明。经公司申请,有关部门已经将专利权授予给公司。基于该发明完全来自左某的聪明才智和劳动付出,且左某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见该发明投入生产后能够带来丰厚的利润,左某便准备自行开办企业使用,但却遭到公司制止。

本案·焦点

左某能否使用涉案专利技术?

华泰评析

本案中该专利的授予符合职务发明的规定,基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就本案左某想自行开办企业使用该职务发明是不合适的。

左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如果左某与单位另外就发明成果的有关事项订立合同,合同中对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另有约定的是应依据约定的。但是左某没有和公司的其他约定,故该发明应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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