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评价报告并不具备严格的法律效力,虽然其可以在维权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如果利用不当也是会存在风险的。具体有何风险呢?那就随小编来瞅瞅吧。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难以救济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不服,很难得到救济。
1、根据《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做一次,针对专利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视为未提出。
2、专利权评价报告虽然是专利局作出的,但并不属于行政决定,无法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3、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救济只有一种,“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二、结论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阻碍维权
当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利时,可能有多少作用就带来了多少阻碍。当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切实有理由说明其结论不恰当,然而又难以得到救济时,维权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1、通过电商平台或是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进行维权就困难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必须提供的文件,无法回避。
2、虽然仍然可寻求行政或诉讼保护,但风险增大,由于可能发生中止诉讼造成了诉讼成本大大增大。
3、自力救济风险增大。发送侵权警告函时,尤其是向经销商发送时,需要进一步审慎用词,以及提供充分信息。
4、增大了启动专利无效程序的几率。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以及《审查指南》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竞争对手无法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然而一旦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竞争对手则可查阅复制,可能进一步发起专利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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