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申请不仅包含我们通常理解的向国知局递交的首次专利申请,也包括通过《巴黎公约》递交的专利申请、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专利申请以及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1、首次及《巴黎公约》途径递交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国知局受理专利新申请时不审查请求书中所声称为专利申请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规,仅审查请求中有无声称为专利申请人的主体,采用的是谁提出专利申请就推定谁是适格申请专利的权利人的做法。
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是在国知局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时,才被官方书面正式确定下来,但此申请人对该专利申请的权利及批准后该专利的权利应当追溯至申请日并一直归属于他直至专利申请或专利失效,除非国知局在后续阶段登记了权利转移。
2、PCT国家阶段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信息是如何被确定的呢?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申请人的国籍、居所是否如其所声称,应当由受理局根据其本国法审查并决定。经过受理局审查过的信息记载在国际局出版的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审查员一般不得再提出疑问。所以被记载在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指定中国的申请人信息即是被受理局确定下来的中国国家申请的申请人。
我们可以将国际公开文本扉页视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是PCT国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信息首次被确定的载体和时间点。对于PCT国家阶段专利申请,它的申请人变更可以发生在国际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国家阶段。
3、分案申请的申请人
根据2010年2月1日生效的《专利审查指南》5.1.1(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分案申请人审查是依据首次申请时确定申请人的原则进行审查的,否则非原案申请的官方登记申请人是无提交分案的权利的。因为专利申请是法定登记生效制,没有被官方登记为原案申请人的任何人无处置该案当然包括提交该案分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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