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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在专利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6个原则帮助你!

发布网站:老白聊专利     发布日期: 2020-07-31 16:51:46     

真正检验专利质量的是诉讼,只有通过诉讼的检验,才能确定专利能否用作“进可攻、退可守”的制胜武器而非一纸空文。

但是如何能在专利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这个问题是很关键的,今天就整理了6个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原则一、从独立权利要求的文字长短判断专利的诉讼价值。一般来说,独立权利要求的文字越短,专利的诉讼价值越高。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专利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尽力证明被告产品中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内容,只要是被告产品中缺少一个技术特征,则法院会判定不构成侵权。可以想象,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比较少,则原告举证的难度较小,而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较多,例如已经占满整页,则原告败诉的风险可想而知。

原则二、独立权利要求中较宽泛的技术用语比过于具体的技术用语更好。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使用了过于具体的技术用语,那么可以理解,竞争对手只要稍作改动,则可以绕过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会构成侵权。例如,使用“通信系统”就比“无线通信系统”要好,而“无线通信系统”要比“第三代无线通信系统”要好。

还有,将专利适用于某个特定的技术标准也会带来风险。例如一些专利的名称中带有“CDMA系统”、“GSM系统”,如果专利技术可以适用于这些特定技术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很不可取的,大大地限制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则三、关键技术用语的描述是否清楚,会直接影响专利的价值,所以最好在专利文件中对于关键的技术用语采用定义和举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描述。

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如果专利技术中的关键技术用语界定得不清楚,那么原告的专利律师则难以说明被告产品中包含了这个关键技术用语的技术内容。

专利诉讼最终的胜负往往就是取决于某个关键技术用语的解释。一般来说,专利文件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例如“不同”、“相似”等用语。在某个案件中,由于原告和被告对于“不同”的解释,将会直接导致高达几百万元的赔偿差异。

此外,最好不要在说明书中出现“在本发明中……”,而是用“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另外,尽量不要使用“对于本发明很重要的是……”或者“本发明的关键特征是……”等可能会带来风险的模糊用语。

原则四、在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合理包含相同发明点,可以实现对发明点的最大保护力度。

常见的撰写方式是,在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分别对“装置”、“系统”及“方法”进行保护。通过技术方案的组织,对于某个重要的发明点进行布局,使这些独立权利要求中均包含该发明点,则可以实现最大的保护力度。

原则五、好的独立权利要求实现保护的宽度,好的从属权利要求实现保护的深度。

这句话比较容易理解。一项好的独立权利要求,需要以最简洁、最清楚的语言将专利的发明点描述清楚,不能包含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力求保护的范围最宽。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是提升专利的稳定性,在后续可能出现的专利无效程序中,一旦原独立权利要求失守,则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从而保证专利的有效。

原则六、是否容易发现侵权产品,应该作为评判专利价值的重要标准。

为客户提供专利评估的过程中,一般将三个因素作为评判专利价值的标准:专利的稳定性、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是否容易发现。

业内大部分专利律师会对前两项因素比较重视,但往往忽略了最后一个因素,即专利侵权是否容易发现。例如,如果某项专利非常稳定,很难将专利无效,加上由于用语简洁并且高度概括,所以保护范围也很大,但是由于涉及的是某项只能在生产车间才能发现的某项工艺,这样的专利是价值很低的,毕竟专利权人很难发现侵权行为,更谈不上打击侵权了。

对于这个举例而言,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就应当挖掘由于这项工艺的不同而带来的产品可检测属性的变化,并将该变化体现在产品权利要求中,从而大幅提高侵权的易发现性,进而提升专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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