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权利恢复来抢救一下,于是权利人依法申请了恢复专利权。在补足了滞纳金、年费等相关费用后,国知局给他恢复了权利。可在终止专利权后,申请恢复的这段时间里,被别人侵权了。那专利权在权利终止后恢复期内这段时间里也受保护吗?
1、滞纳期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数额缴纳不足,可在年费期满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年费,同时缴纳一定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视补缴的时间,从免费到全额年费的25%不等,越晚交费用越高。在这年费期满后的6个月内,有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年费和滞纳金,专利权仍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若在六个月滞纳期内仍没补缴,终止专利权。滞纳期满两个月后国知局会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实务中并非严格适用,发出的话一般是滞纳期满一个月后),载明专利权自应缴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权利人未成功启动恢复程序的,13专利局会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后四个月,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失效。
2、权利恢复
权利人有正当理由或遭遇不可抗力,导致丧失权利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这个期限是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两个月内。在缴纳足够的费用(恢复请求费,以及拖欠的年费和滞纳金),并且手续审查合格后,权利准予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出并恢复。对专利权终止已公告过的,还会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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