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收到公告后6个月内,进入申请人的实质性审查阶段(以实际审查通知的签发日期为准),补贴为每件2000元人民币,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低于补贴金额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由实际支出给予;
(二)在获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实际审查通知的签发日期为准),补贴为每件2000元,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超20万),每件补贴增加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上述资助标准一次性支付。
(三)第一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应当增加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补贴3000元;
(四)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深纳税额去年超过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半年补贴1000元每6个月受理一次。 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条件和标准,应当在取得国外发明证书后一年内申请,并按照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隶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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