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当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权时,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有些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所以专利权人应当先进行判断。
一、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即认为其专利权已经“用尽”,他人对该产品再次进行分销、转卖或零售,都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专利法》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行政审批需要。根据《专利法》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在先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具备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条件的“先使用人”,可以在原生产规模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一技术。
4、专为科研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其目的是为了鼓励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但限于“专为”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即仅限于不是为了生产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研活动。
5、临时过境。《专利法》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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