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书,应当写明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设计人、委托代理、优先权声明和产品名称等内容。其中产品名称是对申请产品的外观设计一个概述,其主要是用于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进行说明,以确定产品的用途。同时产品名称也便于专利文献的查询和检索。
一、产品名称的撰写要点
(1)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
(2)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3)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但并非所有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的产品都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4)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二、产品名称通常应当避免的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例如“比利时巧克力”“X60笔记本电脑”等。但有特定含义的名称可以使用,例如“中国象棋”;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但成套产品的产品名称可以是对各套件名称的概括,例如包含了被罩、床单、枕套、抱枕套的成套产品可以命名为“床上用品套件”,而包含了茶壶、茶杯、茶盘的成套产品可以命名为“成套茶具”;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但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产品名称描述了产品的技术效果,如果其已成为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的,则可以使用,例如“节能灯”;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必要时,申请人可以将上述应当避免使用在产品名称中的内容写在括号内,例如“笔记本电脑(X60)”“酒瓶(克莱斯)”。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