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做的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技术知识或者经过惯常的试验和设计后,就能够得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予以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结论。
一般来说,在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首先判断是否具有实用性,进而对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但从判断的内容上看,实用性的判断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是彼此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因此无论先评价实用性,还是先评价新颖性、创造性,都没有什么逻辑上的不当。
通常审查员查看申请文件,觉得从理论上可行,就具有实用性。
接下来,我们看下有哪些情况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1、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2、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3、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4、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5、无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