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产权转让为目的评估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无论转让专利申请权还是转让专利权,专利都不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要素进行交易,而是作为一种获益手段进行买卖。评估的着眼点将不是其在取得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而是它们为受让者带来的使用价值,即其获益能力,故在评估中适用收益现值价格标准,广泛使用着收益现值法。在具体评估计算中,要充分考虑专利的下列特点:
1.附着性
专利使用价值的发挥,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物质实体。一般可依托的有形资产等数量越多、范围越广,它创造的价值量越大。所以评估专利资产时,必须充分而慎重地考虑其能物化于有形资产等的广度,即专利资产的作用范围。
2.共益性
专利等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它可以由多个主体共享,作为他们的共同财富。一般来讲,使用者越多,市场上的相互竞争就越激烈,当使用超出一定规模时,就会妨碍超额利润的增长,所以,专利资产评估必须认真考虑它发挥作用的市场状况,即专利的作用环境。
3.积累性
专利等技术型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的又一显著区别,是它在一定条件下诞生,作用在不断变化中。一件专利的诞生,是建立在已有技术基础上的,而它的出现又会激发新的专利产生,而且,使用专利的基础不同,它的作用大小也不一样。所以,评估中不能把专利产品获得的收益都算在专利资产帐上,而要仔细分析它在获益中的作用程度。
4.替代性
专利不会永远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其发挥作用是有一定期限的。所以,评估中要调查对比,以确定该专利被替代的生命周期,从而决定专利资产的经济寿命,即其作用的时期。
二.最低收费评估法
当专利权人不准备自己实施,希望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以便获得资金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时,他期望转让费收入最低要能补偿他进行发明创造活动和申请专利以及为转让的交易活动所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交易费
三.定额收费评估法
专利实施后,不仅能为使用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能为使用者带来超乎一般生产要素所创造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获得手段,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绝不满足于仅仅补偿自己已花费的成本费用,而是希望从受让方的巨大收益中分得自己应得的报酬,并一次总算、总付。
具体方法有:
1. 垄断加价
2. 比价法
3. 成本加成法
四.定率收费评估法
专利资产被交易主要是作为一种获利能力,因此它的价格高低应与专利实施后能带来的超额经济收益大小相一致,双方都希望以未来收益的一定比例计算交易价格,这就出现了定率收费评估法。
具体计算方法主要有:
1. 收入分成法
2. 成本收益法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的评估
专利申请权是获得专利权的先决条件,它是拥有一项发明创造的体现。在我国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市场交易不多,基本有两种情况:一是非职务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企业或共同发明人;一是专利申请人将在国外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评估专利申请权转让价格要根据发明创造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意愿,一般可采用前述的成本加成法。即以完成发明创造耗费的成本费用附加适当的成本利润。当双方约定是分享未来专利权时,问题就要复杂得多,有待落实专利实施或转让的事实,不宜仓促评估。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评估专利申请权价格,都必须进行“新颖性”检索,以初步判断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若明知申请后不能获得专利权,就没有必要评估了。
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评估
一、概述
“摊销”是会计术语,即成本费用负担的分配。是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对成本费用支出的补偿。成本费用是产品销售价格构成的基础,它包括了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等物质消耗和劳动力消耗,也包括了实现这一生产的企业其他资产的消耗,如固定资产的使用费(即折旧)等。过去由于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未反映在企业资产帐上,取得专利的投资没有转化为资产金额,在成本核算中也就无从将其以资产消耗方式进行摊销,得不到补偿,影响了企业对研究、开发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积极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开列了“无形资产”科目,使其摊销、补偿成为可能。评定估算专利资产价值,即其应摊销金额,就成了为企业经营评估的内容之一。
专利等创造性的知识型资产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更不同于有形资产,一般是不能再生产的,即其生产过程是不能够重复再现的。重置只是为了其价值计算采用的一种方法,不是其资产真实可重置。既然重置计算的目的是为了费用的补偿,就不能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去衡量,而应以其历史实际消耗为依据。不论其过去的支出是否有效或否直接,只要支出的目的是为了该专利的研制、开发和取得,都应算作该专利的历史费用支出。这种计算的结果,实际是一种复原重置成本,并且由于是为了摊销被偿,计算中不考虑该资产的无形损耗贬值因素。
二、自创专利资产评估方法
所谓“自创专利资产”,指专利权人将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发明创造或长期经验积累所形成的专门技术,《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申请而被批准获得的专利权形成的资产。其成本费用应是从研究或积累开始的这一过程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货币量。一般应包括研究、开发费用,产品试制和鉴定费用,资料费、管理费和法律费用等。这些费用支出,有着明显不同于形资产的下列特性:
1.不完整性
2.弱对应性
3.虚拟性
以摊销为目的进行重置计算的方法有:
(1)物价指数调整法
(2)重置核算法<细节调整法>
(3)市价调整法
三、外购专利资产评估方法
所谓“外购专利资产”是指企业从其他专利权人手中受让或被许可获得的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形成的资产。
以摊销为目的对外购专利资产的评估较为简单,常用方法:
1.物价指数调整法
2.市价类比法
四.专利节约额评估法
应用专利节约额评估法的计算依据,是使用该专利又不必付专利使用费带来的收益和不同情况下的摊销结果。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专利资产摊销是以其法定年限直线摊销,但专利的收益期是以其剩余经济寿命计算的,致使收益与摊销往往不是对应产生。专利的收益计算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即要通过折现计算。计算使用的折现率一般决定于无风险的安全利率和风险报酬率。收益的风险来自技术、资金、经营和市场等风险因素,摊销只考虑摊销风险。摊销风险主要表现在使用专利获得的超额利润是否大于或等于其摊销额,以及在预期的剩余经济寿命期中能否保证其收益额。一般情况下,计算摊销的折现率小于计算收益的折现率。
以其他经营为目的的评估
一、概述
专利资产评估,不都是为了专利权转让、许可等产权直接交易服务,在评估市场上,很多的评估业务是为了企业的经营目的而评估。以经营为目的评估与以产权交易为目的评估,其根本区别在于二者评估的立足点不同。交易评估除专利本身特点外,依据的是市场的供求关系。经营评估的显著特点是专利实施的对象是确定的,评估依据的是具体企业的资产结构和经营能力。同一专利在不同企业实施的经济效果是不同的,它的价格与企业的整体价格密不可分,因此评估出的价格是该企业在市场上公开出售时,其所含专利资产值多少钱。
二、投资评估
投资评估是指专利权人以其专利权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投资手段向企业投资,以期获得比直接收取专利费更高的报酬,需评估确诊其应计出资额或股份的评估业务。专利投资行为和投资对象是多种多样的,有以未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作为投资手段的;有以各种专利实施权投资的,也有以曾许可别人实施后又以专利权投资的,等等。无论何种投资行为和投资对象,专利投资额都是以为该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为计算基础的。但在不同的方式中,计算的结果是不同的,评估值即其出资额的依据。
三、整体评估
整体评估是指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在用的专利资产作为企业整体资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评估。企业资产一般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专利和其他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整体评估的方法是先评估出企业全部资产的整体价格,然后从中减除专利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价格,余额就是专利资产价格。这一评估方法不仅可用于单项或多项专利资产价格评估,也可用于对全部无形资产综合价格评估。采用整体评估法,计算步骤如下:
1.预测企业未来收益
2.计算企业整体价格
3.计算企业其他资产价格
4.计算专利资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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