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商标转让合同是必要合同还是非必要合同
所谓实质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必须有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不意味着商标转让合同必须是必备合同。
如果转让人和受让人口头约定转让某一商标,且该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上述商标转让行为应视为有效。
2.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商标转让合同成立与否纯属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认定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否不是另一合同(即合同的类型),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就商标转让合同而言,商标转让合同自然应在承诺履行时成立。商标转让合同生效是指商标转让合同符合法定生效条件(法律主体、法律内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形式),依法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判断法律价值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认定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从而获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就商标转让合同而言,一般来说,商标转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立即生效,除非商标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生效设定了其他条件或期限。
3.商标专用权转让
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表明商标转让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意味着商标权已经转让。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经核准后,应当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因此,商标权转让与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应该是,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前提,但反过来,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一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转让。
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需要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2.被转让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图样、名称、注册日期、下次续展日期、列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
3.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4.合同的生效方式和时间;
5.违约责任及双方签字。
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应当是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是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前提,但反过来,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一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转让。
由于物权变动采用公示公信原则,商标专用权转让采用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公告作为公示,并在上述公示的基础上产生公信力。
三、商标转让过程及所需信息
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颁发转让证书。
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b、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C.委托代理人提交受让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并直接办理
商标转让名称文字通常情况下是选择商标的基础,商标名称是指商标称谓,商标是否必须具有名称,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商标必须具备名称,便于呼唤,而一些国家则不以此为商标使用、注册的条件。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不要求商标必须有名称。
中国使用的商标名称来自两个方面:(1)依据文字商标中所示文字作为其商标名称;(2)根据图形、记号商标中的图形、记号的形状进行自然称呼而确定的商标名称。
而对于有名称的商标来说,有一些小建议能够帮助企业在选择商标时摆脱一些不明朗的方面,对于选择商标来说更加方便快捷。
首先商标名称需要简单明了,之后优先选择自己商品所具有的特性的形容文字出现在商标中,使消费者在看到商标的同时就能够联想到商品,具有一定的形容性。再是市场定位,不同的消费者市场,商标名称也有所改变,例如比较经典的“江小白”就是面对青年-白酒市场,其商标名称较随和,加上设计的形象,能够让青年有很强的代入感。
但是有些名称具有不能成为商标名称的特性,因为其本身就不符合商标名称注册的要求。商标名称缺乏显著性,这时候商标局将不允许商标进行核准,已经核准的也可能被撤销,因此需要格外注意;仅仅表示商品的商品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名称,或者仅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外,与我国标志相关的商标或者与外国标志相关的商标(得到允许除外),与国际组织标志相关的商标(得到允许外,还需不误导消费者)等商标都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歧视性的,虚假、夸大、不利道德风尚的商标也是同样的要求。
商标名称的决定一直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没有规则不成方圆道理也是如此。所以企业在进行商标转让的时候需要注意上面所列出的事项,在进行商标选择中不会遇到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