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标申请人取得专用权的过程中,有3个月的初审公告阶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有人提出异议,便进入漫长的异议阶段甚至还有复审、诉讼程序,那么如果这些程序走完后,发现商标申请还是符合授权条件的,那么,商标申请人取得专用权的时间,是3个月初审公告的期满之日。
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相比,风险小,权利相对稳定,但同时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1、用于两种类似商品的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商标注册中指定该商标可用于两种以上的商品时,如果它们属于非类似商品,可以对每种商品的商标单独转让,但如果它们属于类似商品则应全部转让。允许此类商标分割移转,就会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造成同一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有两个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从而发生不同厂家商品混淆。
2、联合商标不能分割转让。联合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基于经营需要而使用的系列商标,它具有标记近似特征。如果允许将联合商标中的某一个单独转让,也会发生两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况,造成商品来源混淆。
3、属于共同所有的商标,某一所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有时,每个共有人如要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益,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商标注册人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在许可期内如将其专用权转让给第三人,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许可合同后,才能办理转让注册。(这里应注意与专利的区别,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已许可他人使用的专利在转让时,必须解除原许可合同,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对于双方而言互为权利义务,因此在转让时应当取得被许可人的同意。)
5、转让注册商标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转让无效。商标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成立须依法律要求的形式。当事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应视为无效,商标局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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