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合理使用的情况有哪些?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那么商标的合理使用的情况有哪些呢?
1、描述性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一般情况下,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的标志因为缺乏显著性是无法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上述这些标志也可能因为使用而具有了显著性从而可以得到注册。对于这类商标,商标权人不能阻止他人在描述意义上对这些标志的使用。
2、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是为了客观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用途等而不得不提及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指示性合理使用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在为了表明自己商品可以作为他人商品的零部件或者替换件的情况下指示他人注册商标。
3、商标合理使用的条件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几点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4)、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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