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就转让的相关事宜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但是这一协议并没有要求商标转让协议必须是要式合同,只要能够充分表示商标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愿就属于有效的商标转让行为。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具有特定形式的协议才算生效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走法定程序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属于要式合同的主要形式,而在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是一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也是成立的。
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成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问题,其价值主要在于判断商标转让合同是否已经存在,并且识别商标转让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差异。根据《合同法》规定,商标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只要依据当事人协议生效时时间来决定,商标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商标转让协议签订的主体合法、协议内容正规、主体意愿表达真实、签订协议步骤合法等都属于商标转让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这一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综上所述,在商标转让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商标转让合同在当事人签订之后便即时成立,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如果在 签订协议之前,或者 在协议内容中有当事人特殊的需求,就需要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合同生效的时间。
从根本上讲,商标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与商标专有权的转移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合同生效只是意味着其对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效果,并不代表商标专有权已经属于商标受让人,因此,合同的签订只是商标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前提,而最终是否转让成功,还需要根据商标局的核准通知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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