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
“中华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和第67条规定了提出撤销申请的要求以及提供使用证据和理由的相关问题。在法律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样的过程被称为取消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第三次满足以下条件:
1.商标自注册公告之日起三年内;
2.连续三年注册商标的关键词是连续的,也就是说,如果被撤销的商标在3年内使用了一段时间并且不满足连续字,则撤销是没有建立,所以对于商标注册人你是否需要担心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首先,如果商标注册成功,如果有长期计划不使用它,您可以考虑某个品牌铺设(公共号码,官方网站,微博等)。使用证据也得到认可,不需要将实际产品投入生产;此外,注册时间较长的商标必须与代理商保持长期联系。如果没有代理机构,有必要确保注册证书上注册的地址是由信件收到的,因为商标局发出的撤销通知书将发送给代理机构或邮寄到相应的注册地址证书。如果未收到商标局的通知且未提供使用证据,则视为放弃通知,其他人将成功撤销该商标。 。此外,如果成功撤销的商标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只要发现及时,总会有解决方案。
对于那些提议撤销的人,商标法的这些规定也被用来振兴知识产权。因此,如果发现某些商标被其原始注册人放弃或原注册公司被取消或撤销等,则可以考虑撤销。第三种申请方法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以获得商标的专有权。
注册商标注册费是多少?
2017年4月1日商标局的官方注册费或费用:商标注册:
300元/类(同类下不超过10种商品,每增加30元);此费用,无代理商,100商标,总费用:
3万元。如果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受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服务将收取600-800元的额外费用。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