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可以续签
二、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被许可人销售库存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从被许可人销售带有商标商品的行为性质看,销售行为并非直接的商标使用行为,商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依据销售商所销售商品上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许可进行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法所称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就商品销售商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并非将商标使用于商品上,而是将从生产商处购进已经贴附好权利人商标的商品再投入市场。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