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注册中,可是有很多环节的,包括申请、审核和公示等。当然,只要不出现错漏,一般都能申请成功。然而,也会有企业在主管部门得到审核通过,却是在公示期被提出异议撤销,那么商标异议申请撤回如何评审,你们知道吗?
什么是异议撤销
异议撤销,是指注册保护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因注册不当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商标异议撤回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异议申请人在商标局对其异议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前,都可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异议的申请。
商标异议撤回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
①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所盖章或签字应该完整清晰且与提交异议申请时的章或签字保持一致。
②申请书自行打印
③在异议书上注明撤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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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文件复印件
①撤回商标异议的申请人应为异议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与提交异议申请时所交的文件一致。
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申请人可以提交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③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材料。
①《委托-代-理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
②《委托-代-理书》应为原件。
③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商标异议撤销如何评审
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5)、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8)、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9)、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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