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异议是指在商标注册时即将下证的公告期,竞争对手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以延缓或阻止商标下证,从而延缓产品上线,这种一种商战里通过商标竞争的手段。
如果一旦核心品牌商标遭遇了对方的恶意异议,商标局审核异议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候,这时候给我们的操作空间已经不大了,只有积极的答辩应对以及调整产品线路。
对可能出现恶意异议的情况,即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及时注册。实践中存在两种类型:
第一,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
例如,曾经有某自然人针对国内一家知名的饮用水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然后通知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支付20万元作为代价换取其撤回异议。
第二,利用异议程序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
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竞争对手的商标,在得知对方已经申请注册商标后,就提出商标异议,阻止其注册。
然后,趁异议裁定期间对方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之机大肆仿冒。
那么,“竞争对手对我的商标恶意异议该怎么办?”商标异议已经是商战中一种常见的竞争手法。
对于核心产品品牌,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的恶意异议,有以下三点方法:
1、暗渡陈仓
竞争对手一般只会监测主体公司或者十分紧密的关联公司注册的商标,所以核心需要注册的商标,可以不用自己公司或者关联股东注册,比如先通过亲属注册商标,下证以后再转让给自己公司。
2、“障眼法”
同批次注册多个商标,分散核心商标的注意力,从而避免被恶意异议。
3、提前布局
这个是最重要的,商标注册,我国是申请为先原则,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提前布局查缺补漏,才能免除后顾之忧。
商标异议制度恶意异议的后果:
针对恶意异议的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由此可见,恶意异议人在异议裁定期间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不法性,并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借用商标异议程序敲诈、勒索被异议人的,被异议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商标局提前裁定异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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