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商标抢注猖獗的重要原因
商标抢注行为是一种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竞争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管理秩序,有百害而无一利的违法行为,但是,我国商标法对于抢注行为只有宣示性和禁止性规定,没有责任规定。、
在商标法上,商标强注的行为后果是:
1.驳回申请、不予注册;
2.已经抢注成功的商标注册被宣告无效。
两项法律后果的实质是,抢注者没有得到本来不属于他的东西,除此之外,他没有任何损失,甚至可能已经在市场上收获颇丰——如抢注成功,虽然之后可能被宣告无效,但是,这期间他利用被抢注商标的声誉,可能已经取得可观的收益。而被抢注者即使打赢了官司,也仅仅是拿回了本来属于自己的东西,他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特别是市场机会丧失的损失没有任何补偿。
抢注者即使被认定为恶意抢注,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抢注不成或者抢注的商标被宣告注册无效。而目前这个结果对于被抢注者来说已经是最好的了。这实际上是对抢注行为的放纵和鼓励,对守法经营者的打击。
二、商标抢注行为的界定
本文所讨论的商标抢注是指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而以自己的名义抢先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商标抢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中的显着部分(商号),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第二,申请注册行为未经标识所有人许可;第三,抢注人明知该标识属于他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即主观上具有将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通过注册据为己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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