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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欧洲专利的申请过程?

发布网站:     发布日期: 2021-12-15 17:35:20     

在当今世界的几大知识产权局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质量相对而言口碑还是不错的。但也许是由于慢工出细活的缘故,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周期相对会比较长一些。考虑到不少国内申请人希望能够尽快拿到专利授权,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加快欧洲专利的申请过程呢?下面给大家支几招,以供大家视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第一种PACE加速程序(Programme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对于各种与加快欧洲专利申请进度有关的方法,PACE应该算是比较受申请人欢迎的一种。首先,它没有任何官费,可谓是欧洲专利局非常亲民的一项程序。其次,请求PACE的操作简单,可在线使用欧洲专利局提供的1005表格来完成。 关于目前实施的PACE程序,申请人需留意以下几点:

对于专利申请的一个阶段只能提交一次PACE请求。具体而言,在检索阶段和审查阶段各自只能提交一次PACE请求。针对检索阶段提交的PACE请求不会对后续的审查阶段产生加快效果,也就是说只有针对审查阶段提交的PACE请求才会加快审查速度;

目前欧洲专利局的检索过程已有明显加快,因此针对检索阶段提PACE请求的必要性不大。我们一般建议在审查部门接手申请之后再提交PACE请求。对于审查阶段的PACE程序,欧洲专利局一般会争取在3个月的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撤回PACE,要求延长答复通告的期限,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撤回或视撤,均会导致PACE程序失效。此外,若年费未及时缴纳,也会导致PACE程序中止;不过在补缴年费后,PACE将会被重新恢复;

申请人要求的PACE程序处于保密状态,其不在公众可查询的范围之内。

第二种放弃Rule 70(2)EPC通告(Waiving the Invitation under Rule 70(2) EPC)

根据EPC细则第70(2)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前已提出审查请求,欧洲专利局则应在出具检索报告之后给申请人机会以确认是否要继续该申请以进入后续审查阶段。 然而,根据EPO Official Journal 2015 A94的规定,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前,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要求确认审查的)Rule 70(2) EPC通告,也就是不管检索报告的结果如何,该欧洲专利申请直接无条件地进入后续审查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将会在检索报告之后出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即Article 94(3) EPC通告)。 放弃Rule 70(2) EPC通告在形式上似乎加快了欧洲专利申请的进度,使申请更早地进入了审查阶段。但一般情况下该措施对专利申请的实质进程的影响并不大,因为在检索报告以及检索意见不是完全正面的情况下,无论事先是否放弃Rule 70(2) EPC通告,申请人都需要对检索报告进行答复以推动申请程序向前走。因此我们通常不推荐申请人放弃Rule 70(2) EPC通告。

第三种放弃Rules 161and 162 EPC通告(Waiving the Communication under Rules 161 and 162 EPC)

对于中国申请人递交的PCT申请,一般不会或不能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或补充国际检索单位(SISA)。这种情况下,在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之后,根据EPC细则第161(2)条的规定,申请人可在收到相应通告后的6个月期限内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并且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将作为后续检索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欧洲专利局已经发出的Rules 161 and 162 EPC通告,无论申请人是否提交主动修改,欧洲专利局将默认等待6个月后才开始进入检索阶段。 然而,根据EPO Official Journal 2015 A94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上述提供主动修改机会的Rules 161 and 162 EPC通告,例如通过勾选1200表中的相应选项或单独提交放弃声明。这样的话申请人可以节省6个月左右的等待时间,从而使经由PCT途径的欧洲申请在落地后能够尽快地进入到检索阶段。因此,对于想要加快欧洲阶段申请进度的申请人,我们一般会推荐放弃Rules 161 and 162 EPC通告。如果申请人有意在检索阶段之前对(经由PCT途径的)欧洲申请做主动修改(例如通常是为了减少进入欧洲阶段的权利要求数目),我们一般会建议在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之时(而非进入之后)递交主动修改文本。

第四种提前进入欧洲阶段(Early Entry into the European Phase)

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时限为31个月(自PCT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如若要求了优先权,则自优先权日起算)。一般情况下,欧洲专利局不会在上述时限届满之前处理递交的专利申请。 但如果申请人希望欧洲专利局在31个月期限内提前处理申请,其可以在向欧洲专利局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出相应的提前处理请求(Request forearly-processing)。欧洲专利局进行提前处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申请需要满足有关进入欧洲阶段的EPC细则第159条的规定,其主要包括相应到期官费的缴纳以及所需申请文件的递交。 对于PCT专利申请,其目的一般而言是为了获取更多时间以便推迟做出有关后续落地国家或地区的选择。但如果申请人想要缩短漫长的31个月的等待时间,要求提前进入欧洲阶段也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第五种专利申请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欧洲专利局(E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日本专利局(J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签署了IP5 PPH。因此中国申请人可以选择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之间的上述PPH程序来加速欧洲专利的申请。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简要说明如下:

欧洲专利申请和相应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审查局)中国申请(或PCT申请)需具有相同的最早有效日期(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相应的中国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指明可以授权;

欧洲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与相应中国申请中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需有足够的对应关系;

该欧洲专利申请尚未进入审查阶段。

不过,目前欧洲专利局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即便申请人提交了PPH请求,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员也倾向于再进行独立的检索和审查。因此,通过PPH途径来加快欧洲专利申请的效果往往不太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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