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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斛珠夫人》与《楚乔传》间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产生纠纷 二审判决已定

发布网站: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 2020-06-16 11:44:43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世纪卓越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赵某(笔名:潇湘冬儿)立即删除《11处特工皇妃》(下称《11处》)《特工皇妃楚乔传》(下称《楚乔传》)中侵犯黄某(笔名:萧如瑟)独创的《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权的内容,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9万元。

一审认定侵权

黄某认为,赵某创作的《11处》《楚乔传》抄袭了《九州·斛珠夫人》中的17处“金句”,这些“金句”属于浓缩了其写作技巧与独特美学风格的重要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赵某借助前述17处“金句”用于宣传推广电视剧《楚乔传》属于不正当利用了原本属于《九州·斛珠夫人》的商业转化优势,赵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赵某辩称,通过整体比对,《楚乔传》与《九州·斛珠夫人》在故事背景、主题、人物设置等方面均完全不同,其未侵犯《九州·斛珠夫人》的著作权;《楚乔传》的知名度远远高于《九州·斛珠夫人》,其也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世纪卓越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只是《楚乔传》图书及电子书的销售商,且均有合法来源,该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主张权利的17处文字内容,融入了其独立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标准。将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中的具体相似之处进行逐一比对,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构成了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构成抄袭。

对于未被认定抄袭的部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这些句子不会对作品整体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因此影响《九州·斛珠夫人》的商业开发。同时,由于《九州·斛珠夫人》的图书宣传文案尚未与《九州·斛珠夫人》形成长期稳定的关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法院认定赵某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一审判决,赵某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围绕黄某主张的《九州·斛珠夫人》中17处涉案文字段落内容是否构成作品、《11处》《楚乔传》中的被控侵权文字段落是否侵害了黄某对《九州·斛珠夫人》相应文字段落享有的著作权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辩。

在《九州·斛珠夫人》中17处涉案文字段落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主张权利的17处涉案文字段落虽然均为《九州·斛珠夫人》的片段且较之全书篇幅相对短小,但均超出了字词的简单组合的程度,通过多种修辞手法对场景进行描写、对人物的情感进行刻画,融入了黄某独立的智力劳动,体现了其对喻体的选择、对细节的设计以及对人物动态变化的安排,均构成独立的作品。

至于《11处》《楚乔传》中的被控侵权文字段落是否侵害了黄某对《九州·斛珠夫人》相应文字段落享有的著作权,法院认定,《11处》《楚乔传》中有15处段落与《九州·斛珠夫人》中相应段落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主张成立,在《九州·斛珠夫人》在先发表且赵某曾多次认可其《11处》《楚乔传》的创作受到过《九州·斛珠夫人》的影响的情况下,赵某在后创作的小说《11处》《楚乔传》未经许可使用黄某具有独创性的文字段落,并将该两部小说在网络上传播并出版的行为,构成对《九州·斛珠夫人》相应段落的剽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侯伟)

本文标签: 楚乔传 斛珠夫人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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