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一致驳回了华为和中兴与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和康文森的专利纠纷上诉请求,并确认英国法官可以为广泛使用的电信技术设定全球专利使用费费率。
这意味着华为要么必须按照英国法官设定的全球专利使用费费率向UP支付赔偿,要么将被禁止在英国销售手机以及其他通讯设备。
据悉,此次专利纠纷涉及到华为、中兴通讯、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四家企业。
第一项上诉涉及UP针对华为提起的侵犯五项英国专利的起诉,报道指出UP从爱立信公司获得了这些专利。而英国一家法院此前曾裁定,UP两项专利是有效和正当且必要的。
2017 年,美国专利许可公司UP起诉华为在4G手机中使用了UP的专利,要求华为必须向UP支付授权费。如果华为拒绝支付费用,法院有权停止其手机销售。
现在华为申诉被驳回,意味着华为要么必须按照英国法官设定的全球专利使用费费率向UP支付赔偿,要么将被禁止在英国销售手机以及其他通讯设备。
在另一项涉及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的相关裁决中,法院同样驳回了华为和中兴通讯的主张(如果任何法院要制定全球专利使用费费率,就应该在中国制定,因为中国是他们制造和销售大部分产品的所在地)。
UP和康文森分别拥有与2G、3G和4G 电信标准相关专利。前者正寻求向华为索取专利使用费,而后者也认为它有权从华为和中兴通讯索取专利使用费。
报道还指出,华为和中兴宣称,“英国法院没有权力来管辖和确定外国专利的有效性”,但最后主审法官还是驳回了他们的申诉,裁定依据是国际专利管辖权。
何为“国际专利管辖权”?
众所周知,专利具有地域性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特征。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限于该国家或者地区,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专利的价值也应该由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地方法律做出裁决。基于国际礼让原则,其他国家的法院也不应超越其管辖范围。
中国专利法框架下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16条规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实施者一方请求裁判的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地域范围超出裁决地法域范围,另一方在诉讼程序中未明确提出异议或其提出的异议经审查不合理的,可就该许可地域范围内的许可使用费作出裁判。”
由此可见,中国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管辖可以至少分为两部分。
首先,基于专利的地域性,中国法院可对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诉讼实施管辖,并裁定在中国的专利许可费率。
其次,如果请求裁判的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地域范围超出中国法域范围,中国法院有权根据双方的意愿对专利许可费率进行裁判。
中国企业在国外面对与外国企业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时,应该积极应对,可行的选择包括:请求法院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质疑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有效性和必要性,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起反垄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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