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传播过程中音乐作品、视频类作品、文字作品等的一些版权问题。
其中包括:
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视频类作品、制品,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出品方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短视频制作者未经许可将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出品方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编剧未经许可将其他作者的文字作品改编并拍摄、制作为电影、电视剧、网络游戏、短视频的,原作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不得不说,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对近年来网文抄袭、音乐侵权、短视频随意剪辑等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明确,在此之前,这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大多维权难、维权周期长、无赔偿标准。如今,这类型案件终于有法可依。这对于内容原创者而言确实是一件好事。
这两天,微博上也出现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网友的关注。
相信不少人都听过《芒种》以及《红昭愿》,特别是《芒种》,可以说是红遍大江南北。但近日,《芒种》以及《红昭愿》的原创团队音阙诗听在微博上控诉,有多个卫视、视频网站的原创综艺在没有提前沟通、获取授权之前,就在节目中对音阙诗听的作品随意使用、改编、演唱。
另外,《指导意见》中对于短视频版权的要求中有写到“短视频制作者未经许可将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出品方可以依法要求赔偿”。这是否意味着,日后如“谷阿莫”、“阿斗带你看电影”等电影、电视剧解说博主将无法在继续制作视频?
所以,就笔者看来,《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为了更好保护创作者的版权。但同时,是否可以根据目前互联网上短视频生态情况,进行一些调整。电影、电视剧解说视频从本质上来说,其实也是一种宣传,它既能让观众在短时间内了解一部电影,也能让观众透过博主的解说,更深入的知道一部电影背后的故事、暗含的深意。当然,笔者的意思不是解说类视频博主可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就是用作品的片段,而是想说,电影、电视剧等创作者能否通过合作,让解说类视频播主更方便的为观众提供优质的解说视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为作品做宣传。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