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告苹果提出动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Corellium在佛罗里达州南区的版权侵权诉讼中的反诉。
据悉,该诉讼始于去年8月,苹果指控Corellium以帮助发现安全漏洞为由,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iOS系统,并鼓励用户将漏洞发现的资料卖给别人。而Corellium反驳称苹果没有按照其安全奖励计划向Corellium支付30万美元的酬劳。根据该计划,苹果应向发现并报告软件漏洞的安全研究人员支付费用。
对此,苹果声称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被告没有参与该项目,而且即使Corellium参与了该项目,它也可以在没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参与该项目。此外,苹果表示,这应该被视为一个单一的非有价值的违约索赔,而不是Corellium主张的按劳计酬和不正当竞争索赔。苹果还辩称,Corellium缺乏寻求宣示性或禁令性救济的资格,原因在于Corellium未能确立第三条规定的“不可简化的最低限度”作为救济的必要条件。
该报道称,苹果在文件中指出,Corellium的建设性欺诈指控存在缺陷,因为它们没有在苹果和Corellium之间建立必要的信托关系。根据苹果的说法,按劳计酬索赔主张之所以失败,是因为Corellium的指控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分歧达成了明确的协议,而且在双方达成实际协议的情况下,不能继续进行此类索赔。
此外,苹果指控Corellium不能根据加州的不公平竞争法(UCL)提出索赔。具体来说,苹果表示,这些非法商业行为的指控之所以失败,是因为Corellium并没有指控可认定的不公平商业行为。该公司还称,Corellium也不能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欺骗和不公平贸易行为法》(欺骗性和不公平贸易行为法)提出索赔。
鉴于以上原因,苹果得出了结论,即根据加州和佛罗里达州的法律,Corellium关于不公平竞争的主张是不可行的,因为这些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和竞争对手免受涉及消费者的反竞争、不公平和欺骗性行为的侵害,而不是为了解决这类商业纠纷而设计的,也不是为了解决这里正在讨论的那种商业纠纷而存在的。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