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视图能否清楚得表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其保护范围的确定至关重要。
一方面,申请人在提供基本七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以表达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基本要素之外,还可以提供使用状态图、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其他变化状态图等必要的视图来补充、解释和说明产品的形状结构、细部图案、使用状态、使用环境等情况。
另一方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选择最优的视图表达形式。
线条视图的优点在于:表达准确,有明确的外轮廓线;不存在透视、反光问题,不受被产品大小的限制。但是,线条视图不能表达产品的色彩;难以表达产品表面的肌理、产品的整体印象;不适合绘制较为复杂的产品。
照片视图可以清晰、明确、直观地表达产品,立体感很强,但是照片拍摄时的反光、阴影等可能会对产品的表达造成一定影响。
效果图可以避免线条视图的缺点,在更突出产品外轮廓的同时,解决照片视图的反光等问题。但是,效果图的清晰程度依赖于建模时的精确程度以及渲染时、打印时的分辨率。
一般而言,照片视图、效果图的表达效果要优于线条图。对于涉及图案、色彩的外观设计,宜提交照片或效果图。对于以产品形状为主的设计,宜提交线条图,但是对于大型机器设备等难以用线条绘制的产品,则可采用照片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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