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实用性,专利审查中还有另外一个一击必杀的武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用来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细节,如果不能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则表明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清楚、完整,因此很多人简称为“公开不充分”。
实用性是关于技术方案本身的缺陷,无论如何改变撰写方式,都无法克服(比如永动机,无论如何写,还是永动机);而公开不充分是由于撰写导致的,是因为说明书的撰写没有将必要的内容公开完整,或者叙述含混不清。专利制度的初衷是“公开换保护”,如果公开的内容不够清楚完整,那表明对现有技术没有做出实质性贡献,或者即使做出了一定贡献,但由于撰写问题,导致其他人无法从说明书的内容完成该发明,也自然无法取得声称的技术效果。这种情况下,这样的专利申请显然不应当获得保护。
这里的清楚,是指专利申请的主题清楚(给出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细节,并且能够得到相应的效果),表述准确(采用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能够让相同领域的人理解,不能模棱两可)。
审查中遇见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主要包括:
说明书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例如说明书声称依据传统的内燃机研制成功了“飞碟发动机”,能够大距离飞行,但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解决方案,更没有具体的结构图纸。
说明书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比如对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的描述含糊其词,一笔带过。
说明书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化学、材料或医药领域中新的化合物,说明书中声称其具有某种优异的性质(或对某些病症具有较好的疗效),但并没有给出能够证明这种性质的对比实验数据。对于机械类或电子类申请来说,给出结构或电路组成往往能就推论出其具有某种技术效果,但对于化学物质(特别是很多有机物质或医药),审查员无法验证其具有的效果,仅从化学式也难以推断其具有的优异性能,此时就要求申请人能够根据实验数据来表明其技术效果。
这里的“能够实现”,是指本技术领域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内容,能够实现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且能够相应地解决技术问题,并取得与本申请记载的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判断的对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个概念和创造性时引入的概念相同,是现有技术整体的体现,也就是:
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 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技术、普通技术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因此,公开的程度并非是事无巨细的,只要所采用的技术细节属于现有技术中常见的、常规的或惯用的即可。例如,一件涉及家用灯具的发明,需要将LED灯固定在灯头上,即使申请文件没有具体公开固定方式是螺口还是卡口,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具备相应的知识,明白任何可能的固定方式均是可行的,常见的方式包括了螺口、卡口或其他等同的方式。
如果审查员质疑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申请人可就相关的内容进行说理或举证。例如,可就未公开的内容进行举证,表明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或常见的手段,必要时应该给出书面证据。话说回来,与其让审查员发出通知书,不如从撰写申请文件时起,就意识到这些问题,对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杜绝此类缺陷。从这一点上来讲,说明书的撰写十分关键,考虑到一旦提交专利申请,只能在提交的申请的范围内进行修改,因此在提交专利时就应该考虑充分,防止因为此类缺陷而驳回。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