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提高外观设计审查质量”的劲风愈吹愈猛,外观设计申请收到的非补正类审查意见变得越来越多。在这些审查意见中,以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下发意见的是尤为常见的。我们很少看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二条第三款下发审查意见的,所以当外观设计收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这样的审查意见时自然会满脸疑惑,谁“动了”我的设计?
如何理解“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在审查意见中的引用?
在大多以“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下发的审查意见中,具体的理由通常是,图片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属于该产品所属领域内的司空见惯的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属于此类产品的常规设计等。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审查意见中的“常规设计”是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中的“新设计”对立的。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说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具体审查标准。在审查中,对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判断。由此可见,即便在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原则下,审查员仍可以结合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对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类似实质性的审查。既然如此,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人的代理师也只能见招拆招,考虑如何提供答复策略了。
针对“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审查意见的答复策略是怎样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容易地理解以“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下发审查意见的实质含义是什么,也有助于我们帮外观设计申请人找到合适的答复方式和角度。结合实战经验,笔者分享以下几条答复策略供探讨。
1.在简要说明中注明设计要点
外观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
当涉案设计的设计要点的部位比较明确时,可以在简要说明中明确指出设计要点具体在产品的哪个部位,方便审查员直观地注意到所在部位的具体设计特点或风格,从而将整个设计与常规设计区分开。
2.在意见陈述中列举新的设计特征
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意见中列举出涉案设计的一个或多个新的设计特征,陈述这些新的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当这些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时,即已经说明其并不属于常规的设计,而是完全符合关于新设计的要求。
3.利用现有设计说明常规设计
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前对现有外观设计做简单检索,基于检索到的现有设计的基本状况说明涉案设计所示产品所在领域的常规设计及其特点,并列出涉案设计与具备这样的特点的常规设计的区别。
4.客观分析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在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涉案设计进行评价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相比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从外观设计的角度来看,不同产品的领域之间的差异性更加突出,这也就表现出,审查员往往不可能作为某一特定领域的一般消费者而对涉案设计所在产品领域的常规设计以及涉案外观设计与常规设计的区别有足够清楚的认识。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申请人可以结合涉案外观设计所示产品的用途、使用环境甚至设计空间来说明一般消费者容易注意到的部位或对某些外观设计特征的辨别能力,从该角度分析涉案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在视觉效果上的影响。
以上仅是笔者根据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情况整理的关于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审查意见的几条答复策略,欢迎大家探讨和补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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