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有关商业模式的专利进行处理时,如何判断专利质量缺陷?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中常见的专利质量缺陷你知道吗?
在对有关商业模式的专利进行处理时,应尽量避免出现如下质量缺陷:
多个主体
由于一个商业模式的实施往往会由多个利益相关者参与或者配合,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将由多个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完整方案写入权利要求,导致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必须由多个主体共同实施才能够实现。此时,专利可能保护了一个很好的创新商业模式方案,但却找不到侵权方,根本不可能有人侵权,专利的保护作用就失效了。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必须由多个主体来实施才能实现,那么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每个主体都不会侵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多个主体之间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当商业模式需要多个利益相关者参与时,要通过对商业模式的梳理,找出影响商业模式成败的一个或者多个关键利益相关者,然后分别根据不同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在商业模式中所参与的部分进行独立的专利保护,这样后续就可依据全面覆盖原则控告其侵权,成功追究其法律责任。
缺乏可视性
可视性是指专利方案如果被他人采用了,能发现是谁采用了专利方案,而且能找到对方侵权的证据。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如果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不满足可视化的要求,就很难判断他人是否侵权。
由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多商业模式均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相关,例如在有关商业模式创新的专利中常常会涉及到相应的流程、算法、后台功能等,这些流程、算法、后台功能由于在系统的内部运行,很难准确获知并获取相应的证据。此时,如果不能从软件的外在运行看到或者测试对方是否采用了专利方案,就无法断定谁可能侵权以及是否侵权,从而难以实现维权。
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专利中的质量缺陷
2017年4月17日,被媒体冠以“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在上市进程中遭遇专利阻击,涉案专利为申请号为201010602045.8,发明名称为“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
我们根据前面讲述的内容对该专利存在的质量缺陷评述如下:
(1)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过多,共享单车企业的系统中未必会全部采用,导致保护范围偏小。
例如如下技术特征:
A、限定车载终端进行用户认证
在实际操作中,用户更多的是通过下载用户端APP来实现用户认证。一个常见的情况是用户虽然通过扫描自行车上的二维码下载用户端APP或者连接到平台进行用户认证,但与车载终端进行用户认证有很大不同。
B、限定车载终端具备计价收费功能
车载终端本身不具备计价收费功能,最多向管理平台上报用户的自行车骑行起止时间,计价是通过管理平台来计算,用户通过用户端APP来实现缴费或者扣款。
C、车辆信号输出模块向车辆使用者提供提示、指示信息
该信息一般是通过管理平台经用户端APP发送给车辆使用者的,作为车载终端一部分的车辆信号输出模块不需要具备该功能。
(2)方案中包含了多个主体,导致共享单车的运营服务商不侵权
A、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了“所述的用户终端,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这里的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指的是用户的手机,这样就会把用户或者手机销售商作为了权利要求方案的共同实施主体,也就是说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商与用户或者手机销售商联合起来才能侵权。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这种情况不可能构成侵权。
B、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车辆搬运系统属于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的组成部分,并限定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事实上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商多半会委托共享自行车所在地的第三方去做共享单车的密度分布,权利要求对车辆搬运系统的界定同样将负责车辆搬运的利益相关者作为了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商的共同实施主体。
(3)存在不可视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功能是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其中,“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属于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后台运行功能,本身不可视,很难拿到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商的运营业务管理平台是否具有该功能的证据。
所以我们在在对有关商业模式的专利进行处理时,应当避免出现这种专利质量缺陷,否则、商业模式专利无法为我们的商业模式提供保护,让企业遭受损失。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