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它与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与专利权不同,布图设计专有权是自申请日生效,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申请人登记申请时需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如果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需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规定了这两种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载体,但并非权利人可任意择一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复制件或图样法律地位高于样品,没有在其中体现的图样或者图层等布图设计信息,不应作为布图设计请求保护的内容,在基于客观原因复制件或图样中存在某些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可以参考样品进行确定。
在昂宝电子诉智浦芯联案中,由于复制件不符合要求,昂宝电子主张以申请时提交的芯片样片作为请求保护的载体,历经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的再审均被驳回。
最高法在裁定书中提到:“在提交复制件或图样的问题上,无论布图设计是否投入商业使用均要求相同,(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区别对待。由此,如果人民法院在相关诉讼程序中忽略复制件或图样的法律地位,直接依据样品确定布图设计保护内容,极有可能引发轻视复制件或图样法律地位的错误倾向,使现行法律关于申请资料的相关要求无法落实,引发登记行为失范,产生不良导向作用。”
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二是在申请人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从这里可以看出布图设计取得权利的创新性门槛要低于专利权。
经登记后,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以及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也就是说,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他人即使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权利人的布图设计后进行复制也构成侵权,这点与侵害技术秘密的情形有所不同,反向工程可作为后者的合法抗辩。
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类似,布图设计专有权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即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不再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判断某产品是否构成布图设计侵权,可先确定该产品的集成电路包含的布图设计是否与权利人的布图设计相同或部分相同,再对相同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认定,如相同部分具有独创性,则构成侵权。这两者的顺序并没有严格的限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南京通华芯微电子与西安民展通讯科技等公司的布图设计纠纷案中,法院先判断双方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再判断相同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在无锡新硅微电子与南京日新科技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则采用不同顺序。
对于是否相同的认定,在仅有涉嫌侵权芯片且当事人未提供相应布图设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反向工程对该芯片反向提取其版图,然后与权利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独创性的认定需要证明该布图设计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这类消极事实一般来说难以直接证明。由于该布图设计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因此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确凿反证的条件下,可认为该布图设计符合授予专有权的条件,即符合独创性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不只是保护整体电路设计,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都在保护范围内。例如在钜泉光电诉上海雅创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条例’并未将那些基本电路或者起辅助性功能的布图设计排除在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之外,这些布图设计如果具有独创性,且不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同样应受到保护。……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与整个布图设计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是两个不同的判定标准。只有在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复制布图设计的全部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整个芯片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从而才可能涉及到锐能微公司所主张的两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整体相似度的问题。”
权利人的布图设计被侵权后,可以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的获利并非当然全额用于赔偿,需要根据比例原则来确定,比如考虑权利人的布图设计在侵权芯片中的功能和作用等因素。权利人的研发投入一般不作为损失计算,布图设计被他人侵权并不必然导致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丧失,这一点与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导致永久性丧失权利不同。
法规中明确了一种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即他人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场景。他人“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权利人承担,如果销售方与直接侵权方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则可认为其“应当知道”。例如,南京通华芯微电子诉西安民展通讯科技、成都启达科技等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民展通讯公司与启达公司总经理均为朱樟明,其还持有民展通讯公司30%股份,负责两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朱樟明对启达公司生产被诉侵权芯片及民展通讯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芯片的事实是应知或明知的。因此认定民展通讯不是普通销售者,其与启达公司在制造、销售被诉侵权芯片上存在分工、合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应当连带赔偿损失。
此外,不知情而将侵权产品投入商业利用的当事人,在得到产品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除了司法途径,权利人被侵权时也可以选择行政途径获得救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举报侵权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布图设计侵权举报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侵权案件后,如果经审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但对于赔偿数额只能进行调解,没有决定的权力,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如有分歧还是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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