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原因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形式消除缺陷,以满足公布的条件;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之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方式消除缺陷;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制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提交逾期,根据情况,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未缴足。逾期缴纳,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二、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范围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
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
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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