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申请的判定标准
一、对于新颖性的判定
1、当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则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公众能够通过书面记载、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可以公开获得的所有知识。
2、在先申请,且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当天或者之后公众可以获得的下列专利申请的内容,也属于现有技术:
③首次向受理局提交的以德国专利局为指定局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如果一项申请以一项在先申请为基础主张优先权,且其内容未超出在先申请的内容,则其属于首次申请。

3、如果由于下列情形,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申请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被公开,则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②申请人或者其原有权利人在符合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缔结的《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该发明。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申请时声明该发明曾经进行过上述展出,并在递交申请后四个月内提供证明文件,才能适用本款第一句第2项的规定。本款第一句第2项所指的展览会应当公布在由联邦司法部长签署的联邦法律公报上。
二、对于创造性的判定
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应当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三、对于是否适于工业应用的判定
如果一项发明的主题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一种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应当认为其是适于工业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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