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尼斯分类
全称为《有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因其于1957年6月15日签订于法国尼斯,故称为尼斯协定且自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每个成员国有义务在商标注册中使用尼斯分类,并须在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标明注册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所在的国际分类的类别号。
尼斯协定主要规定了商品与服务分类法,它将商品分为34大类,服务项目分为8大类,该分类为商标检索、商标管理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二、我国商标分类
起初我国并未参加该协定,但在1988年11月开始使用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法,在1993年7月1日实施商标法修改案后,也开始使用国际服务分类法。其后于1994年8月9日正式加入尼斯协定。
尼斯分类是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是法国地名。《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于1961年4月8日生效。
我国已于1988年11月开始使用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法,在1993年7月1日实施商标法修改案后,也开始使用国际服务分类法。我国现在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提供的尼斯分类为基础制定的。共分45个大类,其中第1大类至第34大类为商品类商标,第35大类至45大类为服务类商标。
三、尼斯协定是否全球通用
尼斯协定并非全球通用的,目前有五十多个成员国,同时有上百个国家使用该协定的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法。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注册都采用了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只有部分国家依旧采用本国的分类法,如伊拉克。
伊拉克的收费标准不是按照尼斯分类的类别来进行收取的,而是根据当地的“次级分类”。基础费用为第一个小类别的费用,每增加一个小类别都会增收一部分费用。一般情况下,一个标准类别下的物品,在伊拉克当地分类体系中,可以划分出多个小的类别。
不论尼斯分类还是商标分类,目前主要分为45大类,1-34大类为商品部分,后35-45为服务部分。注册在商品部分是商品商标,注册在服务部分是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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