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专利申请之餐饮设备
利申请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一项结构上的小革新、小发明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新颖的产品形状,包装箱、包装袋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餐饮专利申请之食品配方
问:申请食品配方专利,申请成功之后如果有人做的自己我一样,或是大致相同,只不过是换一个名字而已,使我的利益受损该怎么办?这属于侵权吗?
答:这里涉及到专利的保护范围问题,比如说食品中的某种材料的成分,我们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写的是5%-10%的A,6%-20%的B等等,以及加热温度为100—150摄氏度这样的范围来保护,不可能完全公开您的产品的配方比以及完整的制作工艺,也能够达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如果你真要申请专利,建议你找有相关资质的代理机构来撰写,会比较好些。
延伸阅读——商业方法专利
一、什么叫商业方法?专利商业方法专利,也叫商业模式专利,由于绝大多数的商业方法专利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故也有人称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一般认为,其包括了普通的商业方法专利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普通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视为智力劳动的规则,专利法不予以保护,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可能与技术相结合,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可能具有“可专利性”。
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依据我国专利法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判断时,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写的《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为了对“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更为清楚、更为明确的审查标准,规定了“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即:“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需要具体分析。”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