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属于我国三种发明创造的类型之一,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只能向政府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经过我国政府部门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与批准后,申请人才能获得相关的专利权益。
发明专利不同于实用新型专利,无论是在文本撰写,还是检索分析或者事务流程等方面,都不同于实用新型。其申请,往往时间比较长,授权难度比较大,因此,其价值也相对较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申请人递交的技术专利当中,并不是每个申请都能授权的,尤其是发明专利,审查特别严格。如果您的技术存在一些问题,国知局就不会给这个技术授权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的条件:
1、新颖性。新颖性条件:该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从未公开发表过、也未被公开使用过(口头公开也不行)。
2、先进性。先进性条件:该技术优于现有技术,更加先进,是行业内一般从业人员所不知的、也不易发现的。
3、工业实用性。实用性条件:该发明能够投入实际使用,创造工业价值。而且针对不同的发明创造,应该申请对应的专利权。
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最后授权或者驳回需要经过以下必要的流程:
专利技术交底书的提供和专利检索十分关键。这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重要依据,可以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足够的可授权性。一旦检索到类似的文件,就需要好好判断是否具有创新性,并采用进一步的措施予以避免,如果找不到方法避免,那么不建议申请。
客户补充修改和案件修改确认环节不可缺少,由于专利代理人不是发明人,发明人需要仔细确认撰写后的案件,一旦有新的想法或者启示,需要及时提供给代理人,与代理人沟通。很大程度上,代理人对专利技术的熟悉程度,决定了是否能更大保护本申请的专利,也有助于减少专利后续错误,便于更好地答复,并获得授权。
提交申请、缴费、补正、答复专利事务流程需要慎重处理,利申请后需要及时缴费,并且在出现初审不合格时候需要及时补正,出现了答复需要及时提交,这个过程都有期限,一旦有所延迟,则会增加延长时间。所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流程和机构,必要时对专利申请进行追踪,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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