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进行答辩的时候代理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要求进行先用权抗辩,最后原告为了避免诉讼审理时间过长,同意和解结案。
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专利先用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时间,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2、合法性,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3、在先使用的事实,即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4、使用范围,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