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领域中,大多数作者对发表权缺乏一定的认识与理解,致使其在作品发表问题上时常遇到一定的问题与麻烦。在此过程中,对发表权的行使行为具备一定的认识与了解至关重要。下面, 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作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
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
发表权应当由作者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作者将其发表权转移给作品的合法使用者行使。对于作者死亡以后尚未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其发表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作者行使发表权,一般是采用一定的行为来行使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定作者行使或者同意行使发表权:
1、作者与图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以图书形式出版作品。
2、作者同意在公众场合表演、放映、展览、广播其作品。
3、作者同意将其作品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提供给公众,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
4、作者同意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以将其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5、作者向报社、杂志投稿,视为作者同意发表作品。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报纸、杂志社有权决定是否在本社的报纸或杂志社上发表作品,但在没有作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作品的报纸、杂志社无权将该作品再转投其他报纸、杂志社,也无权将已在本社发表过的作品擅自使用在本社出版的其他刊物上更无权未经作者同意摘登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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